终身寿险(分红型,2005)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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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故和全残赔付,特有严重疾病末期提前给付保险金,责任免除仅有三项,赔偿范围更广,还可享受公司经营分红。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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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提前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该医疗机构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且不超过人民币20 万元,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最多只能申请一次提前给付保险金。
我们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金及保险单现金价值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减少部分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提前给付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严重 疾病末期,并经该医疗机构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最高为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50%,且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 保险金额的剩余部分将在身故或全残时给付。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最多只能 申请一次提前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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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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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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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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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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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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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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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确诊严重疾病末期且无法存活半年可领取,不超过20万)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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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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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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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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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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