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每三年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交费期满前,该比例为5%;交费期满后,该比例为10%。
自被保险人年满66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于每年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 下三项中的金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保险金额; (2)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合同已给付的任何保险金后的余额; (3)合同的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若生存,我们将于每三年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合同载明 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 65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 日。交费期满前,该比例为 5%;交费期满后,该比例为 10%。 自年满 66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若生存,我们将于每年的保 险单生效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 75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届时,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第2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
全残
|
现金价值或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
|
生存金
|
交费期内
|
基本保额×5% (每3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结束至65周岁
|
基本保额×10% (每3年领取一次) |
|
66周岁至75周岁
|
基本保额×20% (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