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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双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1)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四、三倍保障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五、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且残疾程度属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至第七级的,我们将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六、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
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意外残疾与意外烧伤同时发生,我们将按上述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两者金
额的较大者予以给付。
七、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骨折项目之一的,如其骨折为开放性骨折,我们根据骨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其骨折为闭合性骨折,则按开放性骨折给付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的,我们仅按照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骨折项目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
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后,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作为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且残疾程度属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至第七级的,我们将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 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
双倍保障 |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
三倍保障 |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关爱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后,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作为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骨折项目之一的,如其骨折为开放性骨折,我们根据骨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其骨折为闭合性骨折,则按开放性骨折给付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的,我们仅按照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骨折项目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自残自伤、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未遵医嘱、医疗事故、精神错乱、非意外导致被法院宣告死亡、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同一骨折项目既往存在或发生骨折、病理性骨折、骨质疏松导致骨折、职业运动员因职业运动骨折、高风险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期间;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
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十二、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
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原因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第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同一骨折项目既往存在或发生骨折的;
二、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
三、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四、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自身的职业运动时引起的骨折;
五、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或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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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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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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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若因民航班机意外导致的,按三倍基本保额赔付;因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自驾车意外导致的,按双倍基本保额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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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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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烧伤保险金-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若因民航班机意外导致的,按三倍基本保额赔付;因民航班机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自驾车意外导致的,按双倍基本保额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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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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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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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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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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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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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3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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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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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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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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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合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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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约定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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