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其中一种或几种,具体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乘坐飞机航班,自其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飞抵本次航班最终目的地离开飞机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根据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届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各项目在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如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我们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导致烧伤的,我们根据本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第180日时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乘坐飞机航班,自其踏入飞机舱门时起至飞抵本次航班最终目的地离开飞机舱门时止所发生的意外身故,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根据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导致烧伤的,根据条款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续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10)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一般意外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航空意外 | 约定保额 x 约定给付比例 - 已领取保险金 |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烧伤 | 约定保额 x 人身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精神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