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 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 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专科医生确 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初次患有本 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专科医生确
诊为初次患有以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初次患有以
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脑外伤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审核同意,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专科医生确 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您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您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或多项,将无息返还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 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以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见释义); (2) 较小面积III 度烧伤(见释义); (3) 轻微脑中风(见释义);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6) 脑外伤手术(见释义);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见释义); (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见释义)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 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 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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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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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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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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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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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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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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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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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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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若因疾病或观察期后意外确诊保单约定的8项疾病之一或多项,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