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附表一《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骨折项目之一的,我们根据骨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同一块骨的多处骨折,我们仅按照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进行给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不同骨的骨折,则我们将给付各块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其中每一块骨都仅按照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计算意外骨折保险金。对于同一块骨的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内仅能支付一次。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和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附表二《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关节替换项目之一的,我们根据关节替换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和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第一次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时,我们还将额外给付100 天的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骨折发生在同一块骨,则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每天的给付金额等于该次意外骨折保险金的千分之五。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骨折发生在不同骨,则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每天的给付金额等于各块骨中最高一项的意外骨折保险金的千分之五。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次。我们按上述条款支付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4“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骨折(见释义)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
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 | 若被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4.5“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关节替换项目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关节替换保险金。 |
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我们对被保险人进行第一次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时,还将额外给付100天的意外骨折关爱保险金。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因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同一个骨折项目既往存在或发生骨折的、病理性骨折、因骨质疏松症骨折、职业运动员因职业运动骨折、从事高风险工作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或需要关节替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5.1.1 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5.1.2 被保险人同一骨折项目既往存在或发生骨折的;
5.1.3 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被诊断为骨质疏松(见释义)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
5.1.5 职业运动员从事其自身的职业运动时引起的骨折;
5.1.6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或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5.2 若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骨折或需要关节替换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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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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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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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若多块骨头骨折,给付各骨头意外骨折保险金之和) |
意外关节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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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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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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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骨折保险金×5÷1000×100 (仅第一次骨折可领取,若发生骨折在不同骨,按条款约定各块骨中最高一项的进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