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高中教育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5、16、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分别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三、大学教育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每年分别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四、立业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立业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且当时本合同仍有效,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 将按当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与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高中教育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在年满 15、16、1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 我们将每年分别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生存,我们将每年分别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立业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在年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 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立业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且当时合同仍有效,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2倍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高中教育金 |
基本保额×20% (15、16、17周岁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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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基本保额×30% (18、19、20、21周岁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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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业金 |
基本保额×50% (25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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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