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我们将按上述保险金额扣除此两项全部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总数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附表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为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我们将按较高的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及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总数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 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十一、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三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三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上述按比例计算的本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