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医疗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医疗事故之日起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医疗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各项残疾程度对应的保险金之和给付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医疗事故起第180 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符合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 例乘以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医疗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猝死;
三、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五、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六、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七、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八、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九、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十、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遭受医疗事故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