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已经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大学教育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三、立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4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已经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效力终止。 |
大学教育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 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40%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
立业保险金 | 若在年满22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 金额的30%给付立业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10% |
大学教育金 |
保险金额×30% (18周岁领取一次) |
立业金 |
保险金额×30% (22周岁时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