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4.1.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
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 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 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猝死、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参加高危运动、自残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
责任免除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初次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8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5.1.9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若因上述除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一《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