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 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身故的,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 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 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 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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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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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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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