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保险费交费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约定领取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日,我们将于此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约定领取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日,我们将于此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三种约定领取日供您选择,分别为: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开始领取年金日为被保险人55周岁生日、被保险人60周岁生日、被保险人65周岁生日。您应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选择上述三种约定领取日之一作为您所适用的约定领取日。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8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寿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和的100%,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和之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该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且在首两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且在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和的105%,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二者的总和之后的余额;
(2)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大于70周岁,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大于70周岁,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合同终止。
若多份本产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我们根据前述所有合同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祝寿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年满 70、8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分别 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祝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且生存,我们自保险费交费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 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约定领取日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生存至约定领取日,我们将于此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 存保险金,直至年满 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届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即年满 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合 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 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和的 100%,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和之后的余 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且在首两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身故, 公司按照身故时累计已交合同保险费总额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并且在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三项中的金 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若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和的 105%,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二者 的总和之后的余额; (2)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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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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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分期交纳保费) |
约定领取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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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每年领取一次) |
约定领取日后,至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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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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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一次性交纳保费) |
保单生效三年起,至约定领取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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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每年领取一次) |
约定领取日后,至8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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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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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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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70周岁、80周岁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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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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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88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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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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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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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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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一年,未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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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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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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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5%-已领生存金-已领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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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18至75周岁) |
基本保额×5 (不超过5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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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18至75周岁) |
基本保额×2 (不超过200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