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全残同时满足《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照《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中所述保险金进行赔付,本合同不给付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 合同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合同以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 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全残,并且经过有 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已交合同保险费的 总和与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全 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1.本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发生上述除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不保哪些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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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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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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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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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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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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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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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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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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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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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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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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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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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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