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其中一种或几种,具体由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条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评定的原则
(一)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二)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三)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四)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五)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六)“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三、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经有资质的 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 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谁能保
不保哪些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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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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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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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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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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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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