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癌症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经专科医生诊断被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 和,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被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癌症,我们将按确诊之日的本附加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1.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 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4.2 当年度保险金额
在第一个和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 险金额。从第三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加上 5%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的105%; (2) 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癌症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经专科医生诊断被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经专科医生诊断被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将按确诊之日的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癌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 车;
5.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5.1.7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2 发生上述 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 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5.3 发生上述除 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癌症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 值。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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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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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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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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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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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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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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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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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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