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 和,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 有合同约定的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 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在确诊 患有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未确诊过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终止。 |
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 有合同约定的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 合同同时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在确诊 患有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未确诊过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须知
承保范围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遗传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