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该已领取过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 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全国金 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为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 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 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 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应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 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 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应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 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后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我们按照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我们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后,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前,该已领取过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 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全国金 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为JR/T 0083-2013)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 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 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 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应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 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 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应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 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后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我们按照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我们按合同的约定给付了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后,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6、 被保险人产前或产后检查、人工受孕、不孕不育症、非以治疗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塞、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滑水、滑雪、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驾驶卡丁车、摩托车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它任何竞赛等;
11、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任何种类的拉力赛和竞赛,专业的或有组织的体育运动、登山运动、深海潜水、洞穴探险、空中运动、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
12、 参与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13、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罢工、内乱、政变、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16、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
17、 在(但不限于)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的事故;
1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9、 以海外求医为目的的旅行;
20、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区域、前往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方出险,但在合理且必要的途经地出险除外;
21、 被保险人置身于投保时被告知的不予承保的地域范围内。
本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不包括在有正式经营执照的机构经营的并符合安全规范的体育休闲运动,包括潜水、滑水、场地滑雪、场地滑冰、驾驶卡丁车、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观景直升机、骑马。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无证驾驶、妊娠相关医疗、生殖医疗、先天性疾病、腰椎盘突出、视网膜脱落、从事高危运动、参加职业比赛、竞赛、罢工、内乱等不可抗力事由、在油田或化工厂工作、未遵医嘱、已求医为目的的旅行、不在保障区域出险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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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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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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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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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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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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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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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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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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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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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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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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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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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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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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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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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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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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