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癌症关怀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并生存15 天后(不含第15 天),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怀保险金。癌症关怀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被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需住院治疗的,从住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每日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度上限为300 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 天。
三、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接受了本合同所列的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2 次为限。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癌症关怀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并生 存15 天后(不含第15 天),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怀 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被确诊初次患有合同所列的恶 性肿瘤,我们将无息返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需住院治疗的,从住院 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5‰每日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给付额度上限为300 元。 |
癌症手术津贴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接受了合 同所列的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保 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复效90 天内(含第90 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 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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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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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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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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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关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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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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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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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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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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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5%×(实际癌症住院天数-3) (每天补贴金额上限为300元) |
癌症手术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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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最多支付两次) |
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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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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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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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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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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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