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中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成年人组)中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四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领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项或多项,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给付本合同20.3.1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四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轻症疾病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即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12个月,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当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与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0%。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与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中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成年人组)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四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已领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七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项或多项,且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给付合同20.3.1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四十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轻症疾病后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即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12个月,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当时已交合同保险费与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0%。保险公司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合同即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时已交合同保险费与当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1.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1.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1.1.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1.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1.2发生上述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发生上述除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4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