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若您成功续保的,我们将在续保期间内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未成功续保,则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药品费;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及相关基因检测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在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后累计获得赔付金额达约定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时,无论是否达到前述年度给付限额,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若您成功续保的,我们将在续保期间内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未成功续保,则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及相关基因检测费。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在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后累计获得赔付金额达约定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时,无论是否达到前述年度给付限额,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若您成功续保的,我们将在续保期间内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未成功续保,则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因重大器官移植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指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在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后累计获得赔付金额达约定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时,无论是否达到前述年度给付限额,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门诊手术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四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这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在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后累计获得赔付金额达约定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时,无论是否达到前述年度给付限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四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在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后累计获得赔付金额达约定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时,无论是否达到前述年度给付限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四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在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后累计获得赔付金额达约定的终身最高给付限额时,无论是否达到前述年度给付限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0.1.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0.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0.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0.1.6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0.1.7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
20.1.8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9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20.1.10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20.1.11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20.1.12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0.1.1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20.1.14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20.1.15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20.1.16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
20.1.1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0.1.1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0.1.1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0.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上任何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