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年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对应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年金。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生存,我们将于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的5%给付祝寿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保险费的4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年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自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含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对应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年金。 |
祝寿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生存,保险公司将于以下祝寿金给付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保险费的5%给付祝寿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保险费的4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保险费扣除累计祝寿金; (2)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24.1.1条至第24.1.6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4.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4.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4.1.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4.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4.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4.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1.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4.2因上述24.1.1至24.1.7及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上述24.1.1至24.1.6及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24.3发生上述24.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4.4发生上述除24.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