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附加合同期满日多于三年(不含三年),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少于三年(含三年),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多于三年(不含三年),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少于三年(含三年),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仅以一次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附加合同期满日多于三年(不含三年),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附加合同期满日少于三年(含三年),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至附加合同期满日多于三年(不含三年),保险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的剩余保险单年度×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至附加合同期满日少于三年(含三年),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仅以一次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7.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1.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1.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1.7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7.1.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2发生上述7.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7.3发生上述除7.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