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8.1.1条至第8.1.16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1.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8.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1.6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8.1.7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8.1.8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8.1.9过敏或原发性感染、食物中毒、中暑、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高原反应、猝死、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8.1.10职业病、美容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8.1.11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8.1.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1.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1.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1.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蹦极跳、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1.16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8.1.1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8.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8.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8.1条所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公司将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3)保险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