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原位癌、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至88周岁前(含周岁当日,下同)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前后两次轻症疾病的发病时间间隔必须在90天以上。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或者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和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的,或在等待期后至8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原位癌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原位癌特别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3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等待期后至30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金额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 2、被保险人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不可兼得。 |
女性、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女性、男性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除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将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女性、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