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德华安顾康瑞保2号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优点:
1、特定恶性肿瘤、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多次赔付
这款产品对于特定恶性肿瘤、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这种发病率高且术后容易复发的疾病还设置了多次赔付保障。
2、等待期较短
这款产品设置了90天的等待期,相较于市面上同类产品等待期短,对于被保险人更有利。
3、保障全面
这款产品的基础保障齐全,轻中重症均有包含,可以保障120种重疾、21种中症和41种轻症,提供3次重疾赔付、2次中症赔付和5次轻症赔付。此外,还设有被保险人豁免、疾病终末期关爱金、身故/全残的保障。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基本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分为三组。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的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对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合同约定次数限制时,保险公司对该组别内各项重大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日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全残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的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
可选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分为三组。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约定的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对单一组别内所有重大疾病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合同约定次数限制时,保险公司对该组别内各项重大疾病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日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起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的最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日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全残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生日当日),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金额的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30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105周岁
交费方式:期交,10年/15年/20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