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次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合并前次意外伤害所致伤残或投保前已有的伤残,构成较严重伤残等级的,则按照较严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必须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投保前已有伤残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虽然超过180日,但有证据表 明身故与该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按照本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 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猝死;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9)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10)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11)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或非法搭乘高速铁路列车;
(13)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在高速铁路列车内且在乘坐该趟高速铁路列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投保人与身故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身故受益人的,则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猝死、妊娠流产分娩、食物中毒、管制药物影响、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故意斗殴、被袭击杀害、细菌病毒感染、违反安全乘坐规定、非法搭乘高铁、在高铁内滞留、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