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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保险单记载的保障计划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如下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2)加床费
指未满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4)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6)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如下费用: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8)药品费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夏草,白糖参,朝鲜红参,
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
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9)医生费
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10)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1)救护车使用费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 日,累计住院超过 18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年度累计住院天数不得超过 180 日,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2、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门诊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费。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 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和门诊手术的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承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得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具体参见保障计划表。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我们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后,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我们再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因恶性肿瘤住院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日数为180 日,因恶性肿瘤累计住院超过 180 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继续就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累计住院天数不得超过 180 日,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恶性肿瘤在医院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 日内,因为与导致住院相同的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急诊治疗。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赔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累计承担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不得超过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保险金赔付限额,具体参见保障计划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赔付限额后,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再依照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到医院就诊治疗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导致的费用;
(12)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费用;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引起的治疗费用;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符合出院条件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