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四、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全残,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五、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在给付第三项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本公司将在给付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生存至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全残,保险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确定全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在给付第三项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年满18周岁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在给付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