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或首次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危重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七条“危重疾病定义”中。
二、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除给付上述第一项危重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危重疾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或首次确诊的疾病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确诊的疾病导致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危重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附加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除给付上述第一项危重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再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生并确诊为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此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白血病、重症手足口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白血病、重症手足口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危重疾病、白血病、重症手足口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