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第六条“重大疾病定义”中。
三、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的,除给付上述第二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本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或首次被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白血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白血病的,除给付上述第二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白血病特别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所约定的重症手足口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 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重症手足口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本合同第六条疾病定义中明确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特定情形。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