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但不包括该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且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年满70周岁后(含7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搭乘或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但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民航班机机舱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八、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而非在电梯里面提供电梯运载服务的工作人员)搭乘正常运行中的公共电梯时,发生运行意外伤害事故,自运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运行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八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为限,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按照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踏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舱门或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舱门或者走下甲板为止(但不包括该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公共交通工具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1年内,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期间,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1年后且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年满70周岁后(含70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因意外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但不包括该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该民航班机机舱外部的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而非在电梯里面提供电梯运载服务的工作人员)搭乘正常运行中的公共电梯时,发生运行意外伤害事故,自运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运行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仅以上述八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为限,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空中运动、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系统分类(ICD-11)》为准);
六、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影响;
八、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非合法运营的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经年检合格、非法改装、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盗抢等非法车辆或营业性车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