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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
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
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
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
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 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
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
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范围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
(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六条 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审计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最大赔偿期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最大赔偿期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与免赔期
第十条 免赔额或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