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
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范围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三)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四)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