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A款)条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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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
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
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

(3)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4)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
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
确警示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能采取必要
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6)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

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

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他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

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

(7)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8)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

(9)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事件的;

(10)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导致被保险人或其旅游服务辅助
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

(11)因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
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旅游者财产损失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但金
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
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总除外责任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上述
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五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不在此限;
2.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或违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或不是事故发生的充分条件的除外。

(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 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6.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7. 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 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在被保险人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被保险人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
任的除外。

第十三条 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各项人身伤亡: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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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
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按期缴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事故预防

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在行
程前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

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旅游行程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

应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
整改。

第二十七条 风险变化通知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被保险人应: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
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允许并且协助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及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4.在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时,及时向相关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尽力配合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与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故的调查、调解、鉴定,
提交旅游事故索赔申请书,签署相关赔偿处理的文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通知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报案专线电话。

2.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
处理中心;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

第三十条 协助追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
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
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款项返还


发生垫付款项并最终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情形或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被保险人

应按垫付金额及时予以返还;发生预付赔款高于最终确定保险赔款金额或公共责任限额应分摊金额或公共责任限

额超赔限额应分摊金额的情形的,被保险人应及时返还差额。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旅游事故索赔申请书;

3、出险旅游团参团人员证明;

4、出险原因证明;

5、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身故的,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旅游者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旅游者残疾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
证明;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残疾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
伤残鉴定机构或具有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

7、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支出医疗和看护费用的,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
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

在境外就医的,需提供境外公立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及病历等;

8、被保险人的受害工作人员发生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误工天数证明、被保
险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或者税务机构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者被保险人出具的且经保
险人认可的其他证明资料;

9、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证明;

10、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

11、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五条以及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损
失或费用损失清单;

12、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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