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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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16周岁-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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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而支付的符合卫生、
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
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为限。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美容、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
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护理费;
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或已经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部
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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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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