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补贴医疗险条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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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
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每份保险依据公式(合理住院天
数× 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医疗
现金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天数以18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五、被保险人用于矫形、美容、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 
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护理费; 
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或已经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部分,
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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