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
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保险合同所附的《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保险合同所附的 《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