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