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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
征用;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
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七)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九) 除另有约定外,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
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
失扩大的部分;
(三) 市场
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八)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 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
一项,增加免赔率 1%;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
加免赔率 5%;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 10%。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