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18 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