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残标)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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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团体投保的短期意外保障产品,提供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意外伤残保障,另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可供选择。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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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该类交通工具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同一类交通工具,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同一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 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 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于180 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项目,依 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 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于同一类交通工具,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 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该类交 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同一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 给付的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 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实际支付合理费用扣除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和约定的免赔 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乘坐属于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中载明的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 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 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过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零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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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斗殴、参加高危运动、分娩流产不孕不育等生殖生育相关、未遵医嘱、食物中毒药物过敏、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精神疾病、医疗事故、在交通工具外部、腰椎间盘突出症、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东吴综合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新残标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

意外伤残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可选部分
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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