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身故前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于 180 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的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 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 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 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 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所持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7)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9)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0)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1)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通过安检后离开机场、乘坐非约定航班、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医疗事故、精神疾病、怀孕流产分娩人工受精等生育生殖相关、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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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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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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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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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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