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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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意外伤害保障产品,短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障,公共交通以及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翻倍赔付。
保险期限: 1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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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且在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未满18周岁的;

(2)若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且在续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未满18周岁的。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但若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对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1)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且在投保合同的 生效日未满18周岁的; (2)若连续投保,且在续保合同的生效日未满18 周岁的。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导致身故的,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4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法定节假日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 身故的,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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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东吴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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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4

(投保时未满18周岁可提供保障)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2

(投保时未满18周岁可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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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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