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后的金额。 |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保单账户,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终身
投保年龄:0-60周岁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