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本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 (2)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6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