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初次发生而在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我们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种数达到三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种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种数达到两种,则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照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属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初次发生日期满足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日期已届满1年的条件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每组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本合同终止。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0。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重大疾病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我们除了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特定恶性肿瘤仅赔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本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重大疾病病种中的恶性肿瘤,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被保险人再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所界定重大疾病病种中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若被保险人首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病种不为恶性肿瘤,则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将不承担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初次发生而在等待期后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种数达到三种,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种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种数达到两种,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分属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初次发生日期满足自前项重大疾病确诊日期已届满1年的条件时,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组重大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重大疾病组数达到三组,则合同终止。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且合同现金价值为0。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特定恶性肿瘤仅赔付一次。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患有的首次重大疾病为合同所界定重大疾病病种中的恶性肿瘤,则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被保险人再次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所界定重大疾病病种中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合同给付的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被认定为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被认定为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被认定为疾病终末期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