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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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一年
投保年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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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所承保的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符合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劳动部门检验后发给合格证的锅炉压力容器。
本保险分为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损失险
一、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技术不良、操作错误;
2、被保险人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锅炉缺水、过烧或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4、锅炉、压力容器爆炸。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操作保险锅炉、压力容器过程中因本条款第一条一项所列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爆炸造成的被保险人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雇员伤残、死亡,根据法律和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因操作人员的恶意行为对本人造成的伤残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八条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
(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引起的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人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五)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七)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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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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