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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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次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间到期之日十二时止
投保年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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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近年来,因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向校方提起索赔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学校对学生负有的这种保护和管理义务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将帮助校方转嫁赔偿责任,由都邦保险根据条款规定赔偿给学生,既为学校分忧,保障了校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使学生得到赔偿,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的;
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
(四)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五)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工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七)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八)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十一)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十二)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金、罚款及惩罚性赔偿;
(四)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五)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保险费与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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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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