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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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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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这种执业风险,都邦保险推出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保险责任
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故意、犯罪及非职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
(四)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八)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九)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十)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二)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实际已经进行的审计业务;
(三)保险期间结束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四)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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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